吳說獲悉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司財務部發布聲明,明確在特定結構下,流動性質押(Liquid Staking)及相關質押憑證代幣(Staking Receipt Tokens)通常不涉及《1933 年證券法》第 2(a)(1) 條或《1934 年證券交易法》第 3(a)(10) 條所界定的證券發行與銷售,因此無需註冊或適用豁免。該類安排指用戶將加密資產存入協議或第三方服務提供方進行質押,並獲得等額憑證,用以證明對所質押資產及其獎勵的所有權。憑證本身不產生收益,其價值來源於基礎質押資產,而非任何第三方的管理性或創業性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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